close

通姦除罪一直是個議題,在多項民調顯示多數人都不贊成除罪化。但台灣是除了伊斯蘭教國家之外,極少數採行通姦刑罰的國家。更有趣的是,很多婦女在經過一連串通姦訴訟之後,都贊成除罪化。究竟是為什麼有這些落差?!我就來列一下為啥通姦該除罪


1.違憲疑慮
  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constitutionalcourt/p07_2.asp?lawno=45
第22條(基本人權保障)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之保障。
第23條(基本人權之限制)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危難、維持社會秩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

兩人交往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吧!?  與任何人交往應該也是自由吧!?
什麼? 你說違反婚約,好吧~ 那就談一下犯罪和違約的差別

2.犯罪與違約
看過籃球比賽大概聽過違例、犯規兩個術語,走步、兩次運球這種叫違例,做了就把球權給對方;打手、幹拐子叫犯規,做了是要讓對方站上罰球線,累計五次犯規或犯規情節嚴重的話要被請出場。
那以公眾利益的角度,外遇是違例還是犯規呢?


3.通姦罪是刑法
http://www.mdnkids.com.tw/law/detail.asp?sn=590
人類最早對法律的需求,應該是為了懲罰做壞事的人,例如偷東西、打傷人等,因為這些事情會影響大家的安全,於是大家便約定做壞事的人要接受懲罰,像是偷東西要坐牢一個月,這就是「刑法」的概念。
 
有些事情純粹是屬於私人之間的糾紛,和公眾利益無關,例如欠錢不還或是不小心弄壞別人的東西,只要還錢或是賠償,不必坐牢,這就是「民法」的概念。

刑法沒有所謂的精神慰撫金(精神賠償),每件事都得"罪證確鑿"。所以當你要告人家通姦,一定要捉姦在床,取得體液。事後開庭還要帶著證物、證人,回首當日不堪的場景,這到底是在懲罰被害人還加害人? 而且通姦不是打人、強暴... 沒有侵害他人自由,也沒有傷害他人身體,法律無法給予嚴懲,往往幾千塊了事。
最後權益的爭取及賠償還是回歸民法(妨礙家庭),因此通姦罪現在顯得很多餘,而且字眼令人觀感有如民智未開。

法律是規範人民行為準則的最低標準,不是依個人情感制定的。大眾在不明白此罪意涵,光憑"通姦除罪"四個字觀感做出的調查,實在沒啥參考價值。

arrow
arrow
    文章標籤
    通姦除罪
    全站熱搜

    烤肉棒棒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