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榮爭產風波還在進行,每隔幾天子女就有動作
除了豪門八卦外,我們可以順道了解一些法律知識


1.不顧大房子女反對 87歲張榮發迎娶二房
http://www.chinapress.com.my/20140710/%E9%95%B7%E6%A6%AE%E9%9B%86%E5%9C%98%E6%AD%B2%E7%B8%BD%E8%A3%81%E7%95%B6%E6%96%B0%E9%83%8E%E4%B8%8D%E9%A1%A7%E5%AD%90%E5%A5%B3%E5%8F%8D%E5%B0%8D%E5%A8%B6%E4%BA%8C%E6%88%BF/

張董在大房過世後隔年便娶了二房,給了她法律上配偶的身分,也就是我們俗稱的"名份"
而我們第一個念頭的是可以分財產! 哈! 

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「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,其應繼分(即繼承人得繼承遺產之法定比例),依下列各款定之:
  一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。
  二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
    產二分之一。
  三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。
  四、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,應繼分為遺產全部。」

故各親等繼承人之應繼分,可概分如下:
【直系卑親屬】
 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,依人數平均分配;配偶不得繼承時(死亡或喪失繼承權),由直系卑親屬按人數平均分配。
【父母】
 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,父母各繼承遺產四分之一,配偶繼承遺產二分之一;配偶不得繼承時(死亡或喪失繼承權),則父母各得遺產二分之一。
【兄弟姊妹】
 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,配偶繼承遺產二分之一,餘二分之遺產一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分配;配偶不得繼承時(死亡或喪失繼承權),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分配。
【祖父母】
 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,祖父母各繼承遺產六分之一,配偶繼承遺產三分之二;配偶不得繼承時(死亡或喪失繼承權),則祖父母各得遺產二分之一。
【無第一至四順位繼承人時】
  配偶繼承全部遺產;配偶不得繼承時(死亡或喪失繼承權)則遺產歸屬國家所有。另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「繼承人之特留分(即繼承人得繼承遺產之法定最低比例),依下列各款之規定: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二、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三、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四、兄弟姊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
而二房之子也從非婚生子女變成了婚生子女,加強其繼承之正當性
可說這張婚約撼動了整個財產布局,怪不得大房子女強烈反對了


2.兩房爭產撕破臉!張榮發遺囑如廢紙 只因忽略這兩件事
http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130374

張榮發遺囑全文如下:
立遺囑人張榮發

民國16年10月6日出生,因年事已高,茲為事先妥善安排後事,特立遺囑,內容如下:

一、財務遺贈安排:
1.本人之存款及股票,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。
2.不動產,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。
二、公司業務接班,我本人希望:
*現階段仍由本人決策經營方針及督導管理。
*柯麗卿次席副總裁、謝志堅次席副總裁及林榮華副總裁,要多多指導四子張國煒。
*百年之後的未來接班人為:四子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。柯麗卿仍續任次席副總裁,協助接班及集團事務。謝志堅仍續任次席副總裁,協助接班及集團事務。林榮華仍續任副總裁,協助接班及集團事務。所有副總裁們要一起共同協助,讓四子張國煒能順利接任集團總裁,也多多指導孫輩們的經營管理能力,公司業務要正常運作,所有員工不因本人辭世而有所懈怠,所有團隊要齊心協力,更加努力地為長榮集團永續經營打拚。
三、本人所成立的「張榮發基金會」,各關係企業每年若有盈餘,本人希望仍須繼續捐款給張榮發基金會,繼續支持及關注基金會的所有事務,持續行善佈施,回饋社會。
四、後事及葬禮之安排:
*本人之意願為不發訃文,以登報方式敬告諸親友。於台北第二殯儀館舉辦告別式,一切儉樸莊嚴無須舖張;遺體以火葬方式處理,骨灰安放在三峽白雞農場懷恩塔。
五、遺囑執行人:
*本人指定柯麗卿副總裁、劉孟芬總裁特助、吳界源總裁特助及法務戴錦銓執行長四人為遺囑執行人,遺產之處理,均由本遺囑執行人全權處理。
六、願眾子女及孫輩們,皆能和睦相處,互相照顧。
立遺囑人:張榮發
見證人:1、柯麗卿
2、劉孟芬
3、吳界源
4、戴錦銓
日期:2014年12月16日

新聞中所述
"該份遺囑中,在不考慮特留分的狀態下,張榮發有權將遺產交由張國煒繼承,但無法強制他人意願。不過,大房目前擁有多數股權,在他的個人意願下,不想支持張國煒接班,是無法強迫其改變;而董事會基於自由意志,決定撤換張國煒的總裁大位也不違法。"

至於什麼是特留分呢?
就是法律規定凡是沒有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,有個最低的繼承比例,這部分是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因為重男輕女的觀念,而擅自在遺囑中寫出只有兒子有繼承權,該情形就會讓女兒無法繼承,所以為了避免這樣,法律就規定繼承人皆有應繼分的請求權。
《中華民國民法》1223條 (特留分之比例) 繼承人之特留分,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兄弟姊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祖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
也就是若有五個子女擁有繼承權,每個人至少可以爭取十分之一的財產,所以遺囑中
"本人之存款及股票,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"、"不動產,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"
在執行上根本不可能


3.張國煒將提告 撤換4遺囑執行人
http://udn.com/news/story/9483/1563674-%E5%BC%B5%E5%9C%8B%E7%85%92%E5%B0%87%E6%8F%90%E5%91%8A-%E6%92%A4%E6%8F%9B4%E9%81%BA%E5%9B%91%E5%9F%B7%E8%A1%8C%E4%BA%BA

遺囑執行人這詞對升斗小民還真是陌生,找了一下定義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glorylaw.com.tw/Spcolumncontent.aspx?SID=47

有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之場合,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只須監督遺囑執行人有否確實執行遺囑內容,無須親自辦理與繼承或受遺贈相關的手續,如清點財產申報遺產稅、不動產過戶登記、對債務人收取債權、請求交付遺贈...等,甚至遺囑人的其他心願如葬禮的方式,亦可由遺囑執行人代為執行,所以遺囑執行人是非常便利於繼承的制度設計。故若由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時,律師職務本身有法律公正之性質,因此,能有效排除一些不必要的困擾而達成立遺囑人的心願。 

 

爭產風波才剛開始,相信法律課還沒結束,我們繼續"學"下去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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