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兵非法搜索案炒得沸沸揚揚,搞得好像白色恐怖重現一樣
究竟憲兵該做什麼? 能做什麼? 維基百科這樣寫的
資料來源 https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5%AE%AA%E5%85%B5
憲兵,是多國家在軍隊中設立的一個特殊部隊、兵種或軍種,意在維護和貫徹國家憲法,該部隊通常的任務不是與敵人作戰,而是維繫軍紀、執行軍法、約束其他軍人行為舉止,即軍事警察。而戍守首都、防衛重要軍事處所及政府機關、押送軍事物資、審訊戰俘的憲兵通常稱為國家憲兵。在大部分國家,地方警察無權管轄軍人犯罪事務,處理這些事務就是憲兵的職責。有時,對於平民的重大犯罪行為(通常是涉及政治或軍事的犯罪行為)必要時支援警方之鎮暴勤務及反恐任務,也屬於憲兵的管理權限。總括來說,憲兵是具有司法警察性質,介於一般軍隊與警察之間,亦軍亦警的特殊軍事部隊。
頁面中有舉出幾個國家憲兵的職權,看看我們偉大的中華民國
中華民國國軍的憲兵,英文雖翻譯為「R.O.C. Military Police」,但跟其他國家的憲兵不同,除執行軍法(軍法警察[1]),維持軍隊紀律外(軍事警察[2]),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29至231條、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2—4條、《軍事審判法》第58—60條之規定,憲兵隊、受檢察官之命調度之憲兵,對一般民眾亦有管轄權,且負有偵查重大刑事犯罪的責任(司法警察[3]),但重點於偵辦軍人、軍事及軍民共犯之犯罪行為。
中華民國憲兵兵科獨立於中華民國陸軍之外,直屬國防部,是一個獨立運作的部隊,類似古代之禁衛軍。憲兵部隊雖配備有裝甲車及大口徑迫擊砲,但與陸軍的野戰任務不同,在戰時憲兵的主要任務為軍紀糾察、維護社會秩序、衛戍現時首都-臺北市與遂行城市作戰、執行反恐任務。在重大災害發生時,雖不直接參與救災,但受檢調單位指揮(向法院或法務部以上部門申請核准)會協同警察進行管制災區人員進出、維持災區秩序等任務。
注意關鍵字:對一般民眾亦有管轄權、類似古代之禁衛軍
本國法律將憲兵的權力擴大,甚至與警察有重疊部分。用禁衛軍形容其實很貼切,這樣的權責加上軍中搶功文化造成這樣的事件
與其擔心白色恐怖重現,不如檢討軍中制度及文化
憲兵搜民宅案 軍方:兩方搶功 烏龍一場
http://udn.com/news/story/9551/1556718-%E6%86%B2%E5%85%B5%E6%90%9C%E6%B0%91%E5%AE%85%E6%A1%88-%E8%BB%8D%E6%96%B9%EF%BC%9A%E5%85%A9%E6%96%B9%E6%90%B6%E5%8A%9F-%E7%83%8F%E9%BE%8D%E4%B8%80%E5%A0%B4
擷取新聞內容:知情軍方人士說,軍事安全總隊與憲兵隊雙方長期都有績效上的競爭,這次事件是一起誤會,造成誤會的原因,可以用搶功形容。整起事件就是一個因為爭功造成的烏龍案件。軍方臨時起意約出魏先生,當軍事安全總隊人員正與魏先生攀交情,準備付錢買茶葉時,台北憲兵隊人員卻表明身分,要帶走魏先生,查扣文件。
法律其實定義很清楚,可合法進行搜索的方式為附帶搜索、緊急搜索、同意搜索,定義如下
1.附帶搜索:
逮捕被告、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、羈押時,雖無搜索票,但仍有權對該人之身體、隨身攜帶之物件、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進行搜索。
2.緊急搜索
因逮捕被告、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、羈押時,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。
因追捕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,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。
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。
24小時內證據有遭偽造、變造、湮滅或隱匿之虞時,且偵查中之檢察官有相當之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時,可以進行。
3.同意搜索
等於是自行拋棄法律所保障之權利,但也為執法人員帶來許多方便,免除聲請搜索票之勞。
此個案就是達不到前兩種搜索條件,就強押魏先生上車
並用引導的問話方式讓魏先生同意搜索
平常報章媒體都在檢討國軍無戰力,結果這種事卻戰力十足
軍人是廣義的公務員,國家無戰事理應安居樂業
此行動本身就很爭議,願意鋌而走險下令執行,代表若不是有很大的誘因、不然就是受到很大的壓力
任何事都有因果,若只是懲處失職人員,僅只是治標而已
因不除,未來還會有不同的果產生
這件事除了彰顯軍隊文化與權責分配問題,還有人民法律素養需再提升
有人摸妳屁股,妳知道這是侵犯,妳會求助、甚至當場糾舉
憲兵要搜索妳,妳未必知道這是逾矩,但英美法國家人民一定有被侵犯的感受
這就是對法律理解的落差,
對於自身的權利與義務必須要有更強烈的認知,我認為這是現在各級教育機構應該加強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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